供热温度不达标,我拒交取暖费,面对热力公司的诉讼,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11-12 22:47:08
问题描述:
2006年我家供暖温度经热力公司多次测温未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不低于16摄氏度的标准,按照热力公司每低于最低标准1度返还10%的费用规定,退还了部分取暖费,并同意2007年对暖气管道进行改造,以达到供热标准。但是,2007年我家供热前后多次与热力公司协商改造暖气管道事宜,均未得到准确答复,热力公司催款时,仍未就管道改造与供热标准达成一致,我以不该管道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交取暖费,供热期间,热力公司未断我家热力供应,其工作人员也未到我家进行测温,而我家室内温度始终维持在13度左右。今年11月,热力公司对我提出民事诉讼,以热力公司供热后,我拒绝叫取暖费为由要求我补交2007年取暖费,并担负诉讼费。
面对热力公司的诉讼,我们需要提出哪些证据驳回对方的诉讼?测温记录是否应该由热力公司出具,如果没有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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