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问题
更新时间:2009-06-01 15:31:35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2007年9月在吉林白山市石人镇的**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当时房屋还没有建设好,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上注明了交房日期为2007年11月,并约定如逾期交房,按房屋交款额的万分之二给与补偿。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出卖方是白山一家房地产公司(有印章)出卖方负责人则是那个个体老板就是包工头。但房屋从2008年年初开始就没有开过工,我们也多次找过开发商,开发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将交付日期定在2008年12月,但直至今日也没有动工的迹象。我们经多方打听才得知是因为开发商资金出了问题,就是说他没有钱了,无法开工(此开发商是个体老板,是白山一家房地产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他的)。为此我们也找到有关部门,才得知此小区为江源区的棚户区改造楼。我们就去找了江源区区政府,政府有关人员答复说给我们请了律师,让我们打官司。我想知道此事江源区政府这么答复是否合理,我们是继续上访,还是请律师,应该怎么办?如果起?是起?白山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那个个体老板?我们是否有权要求退房(合同里未说明退房条款)?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是按合同里的条款要求赔偿,还是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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