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12 22:52:28
问题描述:
我和乙原是同一单位丙的职工,98年在单位丙的发起下参与了单位集资建房,并签署了集资建房协议,协议规定参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房有永久居住权。后来单位丙因国家政策调整而被单位丁合并,于是我和乙都因此而下岗失业。2002年丁以侵占房屋为由起诉我和乙,要求我和乙退出所居住的集资房屋,但后来又撤诉了。2003年丁又再次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了乙一个人,要求法院判乙和丙所签的集资建房协议无效,并要求乙退还所居住的集资房屋,此次丁方一审和二审都胜诉了,二审判决结果是2005年下来的。现在丁方又欲以相同的理由起诉本人。请问:我能以诉讼时效已过提出抗辩吗?合同自始无效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有何法律依据?
急盼回答,诚谢!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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