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还未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09-05-31 09:51:44
问题描述:
请各位律师指点: 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由谁负责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以前的社会保险; 怎么要求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之前应不应该补发生活费? 事情经过 1996年,吉林省在**用客建基金重建了一座**大楼,就是现在的**总站,吸收了部分**公司职工作为临时工,又安排了一批新员工,所有客运车辆一律到总站发车,原有**公司的业务被**总站取代了。 1998年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在**公司开始了。 一个新员工置换旧员工、转移**公司66条国有线路经营权的陷阱开始了。 事情曲折,骗局多多,五百字以内难概括。 感谢您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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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制半途中止

    1998年,在交通局、国资办主持的筹委会领导下,将客运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用固定资产98、4万元(净资产)为职工买断工龄,职工再用买断工龄应得款折股,职工变成了股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国资办以甲方代表的身份与每一位职工签订了《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同时签署了《入股协议书》。

    《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中规定:“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经法律公证后,即具法律效力。”

    二零零零年一月,公司取得了在工商局的登记,公司名称是《扶余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项目是:“客运经营及线路管理”。

    新登记的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

    1、240个股东。

    2、使用原客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6条线路所挂靠的个体车辆还是使用客运公司的《道路运输证》。

    3、这个公司一台营运车辆也没有,根本不具备客运经营条件,因此,实际经营的就是“线路管理”,

    也就是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收66条国有线路使用费。 为了保证公司“线路管理”的实施,与运管所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是运管所不可直接收缴国有线路车辆应缴纳的各种规费,由公司代收代缴。这样,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便寄生到了运输行政管理的大树上。

    4、由于只有出租国有客运班线经营权一个业务,公司也就不具备建立财务、统计、劳动、安全、技术等管理机构的条件。

    5、除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外,其他股东没见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就连公司改名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家都不知道,公司就登记下来了。

    240个股东只是和国资办签订了《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改革就中止了。

    二、企业四面楚歌

    改革尚未完成,逼迫新企业破产的行动逐渐开始了:

    1、工商局以公司所属线路的营运车辆属挂靠车辆为理由,收工商管理费,每台车每月20元/座。 比如扶余——五家站胜利中客16个座,公司每月收车主500元,却要从中支付工商局320元,不交就扣车。

    2、公司只有线路,没有车辆,自然就没有固定资产账。因此,地税局向公司所属线路的车辆按个体户收税,比如扶余——松原16座的胜利中客一年税金高达6712元。致使公司所属车辆的车主对公司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

    3、改制开始时,筹委会说,为了公司能收取线路费,经营客运公司线路的车辆必须到公司交各种税费,运管所不能直接收费,并且和运管所签订了协议书。(也正因为如此许诺,职工们才毫不犹豫的同意了改制)。可几个月后,运管所就直接收取这些车的税费了。没有了运管所的保护,公司的线路费也就收不上来了。

    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总结其原因,才觉得是政府将一个国有企业改革成了一个根本就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 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念一声紧箍咒,都能将它置于死地。

    《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筹委会不去办公证,职工到公证处问是什么原因,答复是:不合法,公证处不给公证。——原来《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是无效的。

    新改制的企业经营不下去了,“全权负责”的筹委会领导也翻了脸。交通局局长说,你们和主管局已脱离了关系,交通局不管了。

    县信访办主任说,你们上访也没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意思是说客运公司改制是县里搞的,县里不能纠正自己的错误)。

    找县委书记、县长,老百姓根本见不到。

    向县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交上去多日后,得到的答复是:“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扶余县客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在受理时限内”。

    到法院起诉,属于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受理。

    二百多名职工又在内部闹起了矛盾。矛盾的焦点是,这样的公司股东能分到红吗?

    没办法,于2001年6月,把“奉送给全体职工的”资产变卖后,按入股比例分钱了事。

    至此,扶余县客运公司职工连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都没有,只有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一人分了几千元钱,就被推向了社会。

    那么,用于买断工龄的98、4万元是不是企业净资产呢?

    客运公司1992年就从职工工资中扣社会统筹款,但没交到社会保险公司,到98年底拖欠每个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约3969.4元×245名在岗职工,共计拖欠社会保险费97、25万元(估算)。企业改制时,筹委会隐瞒了企业由国家强制规定而形成的债务,用职工养老的钱给职工买断了工龄。

    另外,职工们从九四年就不开工资了,一直到九八年改制。期间没给工人发生活费。当时工人们不懂。


    三、十年艰难岁月

    十年过去了,扶余县个人购置的客运车辆仍然挂靠在扶余县客运公司的线路上。只是客运公司原有的固定资产没了,企业法人没了,职工没了。

    客运公司职工被推向社会后,政府又给了他们极不公平的待遇:

    1、既不算下岗,也不算失业。理由是国营企业改成了民营企业。

    2、 再就业优惠证不能办。理由是这些人是在民营企业失业的,而再就业优惠证必须是国营企业失业人员。

    一个合法的国有企业,被改成了一个无法生存的企业,而这个夭折了民营企业,竟然成了国企职工进入社会保障大门越不过去的门槛。

    好像有人讲,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一张网,能照顾到社会每个角落的低收入人群。遗憾的是国家的这张网编织的再密,也不能把这些国企职工笼罩于其中。每当国家有了新的政策,总有一只手将这些国有企业职工推向边缘,让他们眼见着国家一个个好政策与自己擦肩而过!很多人家庭生活都维持不了,交养老保险更是心有余而钱不足。一个个步入晚年的国企职工,正在演奏着一幕新时期无产者的悲剧。
    2009.05.31 09: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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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各位律师指点:

    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由谁负责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以前的社会保险;

    怎么要求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之前应不应该补发生活费?


    事实经过

    1996年,吉林省在扶余县用客建基金重建了一座客运大楼,就是现在的扶余客运总站,吸收了部分客运公司职工作为临时工,又安排了一批新员工。扶余县所有客运车辆(包括客运公司线路的营运车辆)一律到总站发车,原有客运公司的业务被客运总站取代了。

    这个时期的客运公司,66条国有线路全部由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经营着,固定资产和职工是多余的。
    2009.05.31 0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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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制半途中止

    1998年,在交通局、国资办主持的筹委会领导下,将客运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用固定资产98、4万元(净资产)为职工买断工龄,职工再用买断工龄应得款折股,职工变成了股东。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国资办以甲方代表的身份与每一位职工签订了《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同时签署了《入股协议书》。

    《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中规定:“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经法律公证后,即具法律效力。”

    二零零零年一月,公司取得了在工商局的登记,公司名称是《扶余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项目是:“客运经营及线路管理”。

    新登记的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

    1、240个股东。

    2、使用原客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6条线路所挂靠的个体车辆还是使用客运公司的《道路运输证》。

    3、这个公司一台营运车辆也没有,根本不具备客运经营条件,因此,实际经营的就是“线路管理”,

    也就是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收66条国有线路使用费。 为了保证公司“线路管理”的实施,与运管所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是运管所不可直接收缴国有线路车辆应缴纳的各种规费,由公司代收代缴。这样,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便寄生到了运输行政管理的大树上。

    4、由于只有出租国有客运班线经营权一个业务,公司也就不具备建立财务、统计、劳动、安全、技术等管理机构的条件。

    5、除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外,其他股东没见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就连公司改名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大家都不知道,公司就登记下来了。

    240个股东只是和国资办签订了《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改革就中止了。
    2009.05.31 09: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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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四面楚歌

    改革尚未完成,逼迫新企业破产的行动逐渐开始了:

    1、工商局以公司所属线路的营运车辆属挂靠车辆为理由,收工商管理费,每台车每月20元/座。 比如扶余——五家站胜利中客16个座,公司每月收车主500元,却要从中支付工商局320元,不交就扣车。

    2、公司只有线路,没有车辆,自然就没有固定资产账。因此,地税局向公司所属线路的车辆按个体户收税,比如扶余——松原16座的胜利中客一年税金高达6712元。致使公司所属车辆的车主对公司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

    3、改制开始时,筹委会说,为了公司能收取线路费,经营客运公司线路的车辆必须到公司交各种税费,运管所不能直接收费,并且和运管所签订了协议书。(也正因为如此许诺,职工们才毫不犹豫的同意了改制)。可几个月后,运管所就直接收取这些车的税费了。没有了运管所的保护,公司的线路费也就收不上来了。

    企业经营不下去了,总结其原因,才觉得是政府将一个国有企业改革成了一个根本就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 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念一声紧箍咒,都能将它置于死地。

    《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筹委会不去办公证,职工到公证处问是什么原因,答复是:不合法,公证处不给公证。——原来《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是无效的。

    新改制的企业经营不下去了,“全权负责”的筹委会领导也翻了脸。交通局局长说,你们和主管局已脱离了关系,交通局不管了。

    县信访办主任说,你们上访也没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意思是说客运公司改制是县里搞的,县里不能纠正自己的错误)。

    找县委书记、县长,老百姓根本见不到。

    向县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书交上去多日后,得到的答复是:“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扶余县客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在受理时限内”。

    到法院起诉,属于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受理。

    二百多名职工又在内部闹起了矛盾。矛盾的焦点是,这样的公司股东能分到红吗?

    没办法,于2001年6月,把“奉送给全体职工的”资产变卖后,按入股比例分钱了事。

    至此,扶余县客运公司职工连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都没有,只有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职工买断工龄合同书》,一人分了几千元钱,就被推向了社会。

    那么,用于买断工龄的98、4万元是不是企业净资产呢?

    客运公司1992年就从职工工资中扣社会统筹款,但没交到社会保险公司,到98年底拖欠每个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约3969.4元×245名在岗职工,共计拖欠社会保险费97、25万元(估算)。企业改制时,筹委会隐瞒了企业由国家强制规定而形成的债务,用职工养老的钱给职工买断了工龄。

    另外,职工们从九四年就不开工资了,一直到九八年改制。期间没给工人发生活费。当时工人们不懂。
    2009.05.31 0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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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晓敏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省-长春
    可以找一下客运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2009.05.31 09: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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