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的一个客户投保了“国寿个人养老保险”项目。过了一段时间后,并没有将其相关手续给两原告。
更新时间:2009-05-23 00:18:37
问题描述:
我的一个朋友,当时他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从事保险承办业务,当时他的一个客户投保了“国寿个人养老保险”项目。选择了“趸交100元,女的55岁,男的60岁后按月领养老保险金”的险种,当时两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原件并签署了相关手续给我的这个朋友。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的朋友告知两原告已投保,只给了两原告一份《国寿个人养老保险条款》,并没有将其相关手续给两原告。后来两原告想投资电站,就把保险退保的资金做为电站投资,当时我的朋友与两原告是极好的朋友,退保时两原告直接拿来了身份证以及投保单给我的朋友要求他去办理,办完退保以后,两原告直接要我的朋友把退保的资金放入电站作为入股资金,我的朋友当时出具了一张收据,但未注明该资金是保险公司退保的资金。这个事情已经过了8年后,现在两原告将我的朋友告上了法庭,说我的朋友退了保险费私用了未给他们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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