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的答辩理由是否充分?
更新时间:2009-05-20 20:02:53
问题描述:
因XX诉我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009年3月1日答辩人派员工XX到XX单位维修过程中触电身亡,在XX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09年3月10日与原告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肆拾叁万叁仟元整(¥420000元)。(附协议书壹份)。答辩人至2009年3月13日已全款支付给原告(附原告收款收据两份)。且答辩人于2009年5月6日另支付给原告XX人寿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贰万伍仟元整(¥20000元)(原告收款收据壹份)。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住宿费、餐费共贰万整(¥20000元),答辩人支付原告共计肆拾捌万整(¥480000元)。
由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的法劳社工认[2009]31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认定为工伤,原告也已认可。(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原告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收条壹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颂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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