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应携带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起诉状等,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债务等做出判决。
2. 在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按照以下步骤将户口迁回原籍:
a. 带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等证件。
b. 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获取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c. 前往户口接收地的村(居)委会获取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d. 携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e. 前往原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f. 最后,携带所有资料到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完成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