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权,又称人格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人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人格尊严作为人权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在经济生活中得以体现。经营者应当尊重每一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以及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
具体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一、收银员在工作岗位当众喊“你拿我们东西了”,如情况不属实,其行为侵害了顾客的名誉权。
二、查验小票。由于超市的销售的物品主要是动产,针对动产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消费者在超市收银处交付钱款,超市工作人员把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起,这时商品的所有权就从超市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根据物权法规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的消费者买单后可能随手把小票扔了,检查的时候拿不出来,这时往往会被围观被误解,这就会损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三、贬低消费者人格,轻视消费者能力。
四、无端猜疑,对消费者缺乏信任,强行检查或搜身。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几乎各地都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