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那么试用期三个月合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试用期三个月合法吗
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具体要看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订立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有多长时间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