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合同有哪些效力

更新时间:2018-05-15 16:17: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房屋装修合同效力

  一、厘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是审查该合同是否需要资质的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通信、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为种属概念,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如《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建筑法》只适用于建筑工程,不完全适用于建设工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可以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所谓新建,是指从地基及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改进质量或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建设项目。

  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当然也适用于建筑工程。所以:(1)与房屋建筑配套进行,同步设计、招标、施工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活动的一部分,当然属于建筑工程概念的范畴;(2)虽不是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但室内外装修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动时,因该等室内外装修会危及建筑工程本身的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等情况下,室内外装修属于建筑工程概念的范畴;(3)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在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特点,不会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也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因此,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所以,我们在类似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均没有发现其在立法依据中援引《建筑法》。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然要求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这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这里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合同法解释一明确规定的,且必须符合合同法解释二中的效力性条款之规定。

  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审查早已经被取消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明令取消原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 “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经贸委在宣布取消三十项象征审批事项时,明确宣布“将其改为运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督”。也就是说,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资质已经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必备条件了。故,对室内装饰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审查该工程是否属于建筑工程,其次再审查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其它法律规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体现至少那么一种结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对建筑物因装修装饰增加价值没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发包人,不依附于建筑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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