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民在日常赠与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例如赠与房屋往往未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或只是简单地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权证交给受赠人保管等,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确立了两个房屋赠予行为有效成立的标准:
1、一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二是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予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受赠房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未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未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受赠房屋的,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