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已访问4286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花法民三初字第249号

  原告:皮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市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

  委托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1101…………。

  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皮XX诉被告赵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被告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撤回管辖异议的申请,表示接受本院管辖。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邬锦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御水路28号房(香格岭028号),价格为900000元,买卖双方税费全部由原告支付,定金为95000元,首期楼款(不含定金)205000元经银行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后,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的递件回执当天将首期楼款(不含定金)支付给被告,剩余楼款600000元在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定金后60日之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且协助买方申请银行按揭。2007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95000元,但被告至今仍不愿意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并拒绝出售该房屋。根据《房屋买卖合约》的约定,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按揭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约》,协助原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被告至今仍不愿意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并拒绝出售该房屋”的叙述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我在合同约定的60日之内,应原告的要求分别在2007年7月20日和7月29日按原告提供的两个地址寄出了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可见,我已经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原告迟迟不去办理或促成办理银行贷款,使我收取房款的利益至今无法实现,原告才是真正的违约方。二、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约》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条款基本没有,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也不齐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主要表现在:1、购房合同对合同最主要的条款,如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交房方式都没有明确约定,尤其是付款方式根本无法履行。2、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无法完成贷款业务。合约约定的程序明显与现实中办理贷款的程序相悖。三、《房屋买卖合约》的无法履行,责任方在原告,我方没有过错。我方已经提供了没有瑕疵的房产,而原告却迟迟不能支付房款,是引发本次诉争的主要原因。四、基于原告的种种不诚信的行为,已失去合作的基础,我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我方隐瞒了其是房屋中介商的真实身份,且在签订合同10日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没有通知我是否需要继续提交资料,而是在寻求买家,意图不花一分钱就可吃差价。原告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令我非常愤慨,并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签署补充条款,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五、跟本案相似情况的案件,“因合同对交房时间、方式、房款给付时间具体内容不明确”法院以“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驳回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综上,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约》对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方式、房款给付时间等具体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同时本案双方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执行,且履行过程中会带来过多不确定性和过高的费用成本,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皮XX与被告赵XX自愿解除双方于2007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及《付款方式条款》。

  二、被告赵XX向原告皮XX支付145000元(含被告赵XX返还原告皮XX的购房定金95000元和另行支付原告皮XX的50000元),该款于2008年7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皮XX

  三、双方今后均不在就《房屋买卖合约》及《付款方式条款》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皮XX负担3200元,被告赵XX负担3200元。原告皮XX义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赵XX于2008年7月27日前迳行支付案件受理费3200元给原告皮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邵演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律知识
  • 上诉人丛莉娜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2)东法房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丛莉娜与广州广怡中心...[查看详情]
    2012-12-19 02:04 47120
  • 上诉人朱宁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渡法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1...[查看详情]
    2012-12-19 02:00 13147
  • 上诉人曾凡兰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渡法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查看详情]
    2012-12-19 01:59 8391
  • 上诉人丛莉娜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2)东法房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丛莉娜与广州广怡中心...[查看详情]
    2012-12-19 01:38 1130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一些问题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消费者的...[查看详情]
    2012-12-19 01:11 2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