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某良,张某淑红。
被告:栾某奎、栾某成、栾某林。
案由:赡养纠纷
现年58岁的栾某良、59岁的张某红系夫妻关系,现均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3被告是原告夫妇的子女,均已成年分家另居,但都分担有赡养义务(每人每年100元)。随着物价的上涨,加上原告需吃药治病,只靠每年300元的费用难以维持生活。原告在多次与3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3被告年给付赡养费用1200元。医疗费用凭据由3被告负担,并耕种责任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任何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2原告现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3被告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因目前物价上涨及2原告多病,原约定的赡养费远远不能维持2原告的生活现状。为此,对原告增加赡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下判决:自2002年1月1日始,被告栾锡奎、栾锡成年给付2原告赡养费600元、被告栾桂林年给付2原告赡养费1000元,于每年1月30日前给付;2原告的医疗费用凭据由3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2原告的责任田,由被告栾锡奎、栾锡成平均耕种,2被告年给付2原告水稻500斤、玉米500斤、烧草200捆。宣判后,被告栾锡奎不服,以已对奶奶尽赡养义务,不应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原告患有严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要求3被告赡养合情合理。上诉人提出赡养了奶奶就不应赡养父母,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上诉人的奶奶应由自己的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上诉人应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道理,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