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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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引发的抚养费纠纷

 

  一、案情

  岳某和于某因婚姻基础较差,常因生活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经过几次协商,最终选择了离婚这条路。在给付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双方意见发生分歧,孩子现在由岳某抚养,现还在在外地读中专,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元,岳某觉得少,每年孩子学杂费就需要4500元,现要求每月给付240元,岳某和于某都没有固定收入,都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于某每月工资800元,没有其他收入。岳某自己开个发廊,生活也十分拮据。只是因为这四十元钱,双方便对簿公堂。

  二、争议焦点

  (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但对父母双方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应如何确定标准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例如,本案中,丈夫于某的收入每年都在变化,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这给办案人员确定抚养费数额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二)我国法律对父母双方有固定收入的情况的抚养费比例所作规定不科学,没有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情况。对于中低收入阶层,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按20%至30%的收入比例给予孩子的抚养费与抚养孩子的正常开支差距太大,这给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处理情况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判决,被告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40元。

  四、评析

  抚养费普遍偏低也是本院近几年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2003年至2006年泰来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每月基本上在100-300元之间,与2005年泰来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比,明显偏低。审判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当前流动人口的增加、就业渠道的多样化导致收入的多样化,给总收入的查证以及抚养费的执行带来困难。一些离异父母不能正确认识抚养费的性质,常因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视,擅自为孩子更名等事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医疗费、教育费的畸高是社会问题,供养未成年人成为家庭最大开支已是普遍现象,普通家庭可以举一家之力加以应对,而离异家庭来自非直接抚养方的仅有抚养费,当离异父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此问题,直接抚养一方又无能力自行承担的情况下,上述费用难免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巨大的困难。

  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合理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按比例判定抚养费,确定性强,易于操作,但在按此方法确定抚养费金额不适当时,就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加以合理判定,这样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法院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对方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对收入无法查实人员,一般并不会免除其抚养费给付义务,而是根据其年龄及健康状况判断其有无劳动能力,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2、除收入外,应将离异父母自身的财产视为其支付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来源。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虽收入不高,但有较大的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就不应仅考虑其收入状况,所有或分得的财产均应作为其负担能力的重要判断标准。

  3、灵活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建议建立抚养费担保制度。

  4、建立抚养基金。抚养基金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拿出钱来,以孩子的名字设立账户。设账户时,和银行约定,今后取钱时,必须夫妻双方拿两人身份证一起来取,否则钱不能取出。这样,双方对抚养基金的用途都能监督,也能保证把钱用到孩子身上。

  5、对于抚养费中的收入计算问题,应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

  (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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