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找法网 已访问2378次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任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知识
  • 现代社会,住宅向高层化发展,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要求高层住宅的每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告并注重他人的安全。...[查看详情]
    2022-05-26 08:42 49114
  •   也许当我们走在路上时,会因为高楼掉落下来的物品而导致受伤,这就产生了法律纠纷,但事实是,高楼物件脱落导致受伤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侵权行为,而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认定。那么高楼物件脱落、坠落致...[查看详情]
    2019-03-06 14:55 5834
  •   我们在现实中都是应该除了可能会被侵犯人身权利意外,还有所拥有的物品上。那么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查看详情]
    2018-12-19 08:35 3828
  • 一些规模小的医院,由于医疗水平有限,医疗设备落后,经常导致对患者产生医疗损害。患者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时就会和医院引发纠纷,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又是多久?...[查看详情]
    2017-05-25 15:24 2593
  •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建...[查看详情]
    2016-08-24 14:25 43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