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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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查看详情]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查看详情]
法律知识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查看详情]
    2013-08-28 11:16 22314次查看
  • 高度危险责任就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着较高危险的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这些作业本身有着极大的危险性,...[查看详情]
    2012-12-26 00:27 27932次查看
  •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对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学...[查看详情]
    2012-12-19 06:43 26783次查看
  •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对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学...[查看详情]
    2012-12-19 03:32 6533次查看
  •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对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租赁物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时,该设备的经营者应对设备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民法学...[查看详情]
    2012-12-19 03:30 49519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