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受抚养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该种协议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为诺成性行为,但须采用书面形式。遗赠人与抚养人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
1、《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第五十六条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