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因上述情形发生的债务清偿纠纷,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继承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
1、《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