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

释义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心得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查看详情]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0110刑初5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住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
  • 承办律师:王健冷刚案情简要: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在重庆又因涉嫌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后重庆涉案部分移交至泰州市并案处理。本案被告人数众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源头到各个环节,被告人中有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境外团伙(未到案),也有公安辅警....
  • 基本情况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51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辨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其定义应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权利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相关知识
  • 侵犯通信自由罪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哪些区别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侵犯通信自由罪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哪些区别?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18.08.24已阅读:759
  • 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司法解释
      通信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就会侵犯到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那么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8.08.24已阅读:3343
  • 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量刑标准
      正常的人们都会用到通信,通信自由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然而一些人却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那么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3已阅读:1699
  • 侵犯通信自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侵犯通信自由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2018.08.23已阅读: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