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26 15: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以来,医疗事故及其引发的诉讼逐渐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下面,笔者着重就医疗纠纷中的证据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的《证据规定》,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谈几点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以来,医疗事故及其引发的诉讼逐渐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下面,笔者着重就医疗纠纷中的证据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的《证据规定》,对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证据规定》只是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的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否就意味着患者不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这样,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医疗行为的高技术性与复杂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较容易举出若干客观理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当进入患者进行质证的诉讼阶段,质证与举证并无本质区别。《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了诉讼启动程序中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一般侵权诉讼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就应当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一是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的证据;二是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证据;三是证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四是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证据。不能向理解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侵权诉讼那样,机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原因的多元性,标志着医患双方举证、质证是一个复杂过程,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患者反驳对方要求免责的请求,仍需围绕“因果关系与对方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证据的举证责任,赢得了先入为主的主动权

法庭上的庭审过程,是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据此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动过程。案件事实是当事双方运用各种证据建构,以证据事实为基础并由人民法院用判决书的形式认定的法律事实,是逼近的客观事实。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证据事实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往往有出入或差异巨大,证据事实有时只反映了客观事实的一部分或一个情节,这是由证据的不确定性、局限性和片面性决定的。由于双方运用的各种证据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建构出来的案件事实也呈现出多样性。当事双方的较量都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展开,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提出新的事实加以反对,这一过程就是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事实和主张的一方,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定》,反驳一方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进行举证。可见反驳是相互进行的,是动态的。用辨证的观点看,“举证责任倒置”使医方获得了第一轮反驳权,这一先机是制胜主动权,医方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大量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处于医疗活动的主导地位,完全可能运用娴熟的医疗技术优势设计好法庭“争论焦点”,始终把握辩驳脉络,并对患方可能的反驳立论从容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以便及时组织新一轮反驳所需要的证据。反之,如果按一般举证规则,患方就有条件采用“先发制人”手段,首先启动举证、质证程序,医方只能被动应付,最终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证据规定》对医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利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以往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证据规定中,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赋予了举证责任的强制法律后果,使举证责任制度真正确立。《证据规定》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可见,医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是胜败的关键,。在证据证明力相等的情况下,按一般举证规则,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患方承担,按“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医方承担。这才是法律将患者视为弱势群体加以特殊保护的真谛。医方只有在医疗活动中增强“证据意识”,把工作重点放在证据的日常积累、封存及固定上,加大证据效力,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在新的《证据规定》面前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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