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下午,一邵姓托运人到消委二分会投诉,称其2008年12月13日,从成都“凯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托运回涪的一部三星王牌电视机后盖破损,要求与成都“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关联的涪陵“九州货运”赔偿被拒绝,请求二分会出面解决。接此投诉后,二分会立即派员到涪陵“B货运”查证情况,经现场检查,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应由涪陵“九州货运”负责赔赏。当事人觉得委屈,说该电视机是从成都运至重庆,再由重庆“XX货运公司”运到涪陵“九州货运”的,应由“XX货运公司”负责赔偿,二分会工作人员多次向涪陵“九州货运”负责人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后,涪陵“九州货运”负责人同意赔偿,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几经协商,最后由涪陵“九州货运”赔偿投诉人200元,双方均满意,这一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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