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发生的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特大甲醇中毒案(本社去年12月8日曾作报道)近日在当地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三名被告因犯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12月,被告人叶木夏为同乡杨小龙、杨庆求合伙开的甘庄农场正勇酒精厂酒精罐防腐工程打工。当月25日,杨小龙委托他人从昆明购买40公斤工业酒精用于工程,次日,杨又委托叶木夏在甘庄购买18.25公斤酒精用于工程。工程完工后所剩酒精一直存放在叶木夏的宿舍内由其看管。2003年12月3日20时许,叶木夏从宿舍内提了两桶工程用剩的工业酒精(分别有10余公斤和20公斤,后经鉴定为甲醇),将其中的一桶(20公斤)误认为是自己购买的食用酒精卖给了甘庄符龙泉酒厂批发部的张秀华和杨福祥。12月5日,张、杨二人把这批甲醇勾兑后,出售给当天来赶集的群众,致使5人因甲醇中毒死亡,60余名群众因甲醇中毒入院治疗。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过失销售甲醇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叶木夏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秀华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福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