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设立时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形);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隶属公司章程;
(4) 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page]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l 名称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适用于隶属公司名称变更引起的分公司名称变更,由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3)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l 负责人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4)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登记表;
(5)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l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
(3) 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4)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
l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公司的营业期限。
l 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page]
领取《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其他有关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领取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缴纳年检费
年度检验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人民币300元,执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年检,收取年检费人民币50元,本年度内已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