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醉驾伤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交强险赔偿,现实中的困境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仅仅只有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一旦醉驾伤人等情形下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拒绝承担1万元抢救费之外的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又没有经济能力及时赔偿,那么受害者往往会陷入无钱救命的困境。但是,要交强险来为醉驾等行为买单,您是怎么看的呢?
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被彻底忽略,很明显是对人命关天的事情置之不理。
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对保险公司和其他守法驾驶人都是不公平的。
因为强制保险要承担强制的作用,醉酒驾驶如果不承担责任,就失去了强制性的意义。第三者险也应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不要让无辜的人民承担损失。
醉驾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这样会减轻致害人的成本,减轻了肇事者的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肇事者的纵容。违背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交强险本系公益险,先天就具备社会福利性质。醉驾者出现事故而无力赔偿受害者,交强险的赔偿无异于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一点补助。
交强险的运营本来是根据不能盈利,不能亏损的原则进行。如果规定要承担赔付伤者费用的义务,加上目前我国的交强险已经处于亏损状态,交强险可能会面临入不敷出、难以维系的状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强险赔付的利弊,大家都有不同的观点。到底这一规定有怎样的可取和不可取之处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您的选择如何?说说您的理由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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