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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认定
这是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进行嫖宿的行为…更多>>
直接按强奸罪论处即可,强奸罪的认定比嫖宿幼女罪简单并且处罚比较重。嫖宿幼女罪名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种荒唐的罪名。
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与幼女发生关系应从重处罚。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比强奸罪要重,而不是轻。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有期徒刑五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是有期徒刑三年。
从法理层面来讲,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实质上是一种从属关系,不应并列。法律上完全可以来个“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切断那些伸向少女的魔爪,才能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主要是考虑到在嫖宿幼女罪普通强奸罪最大区别就是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有卖淫行为,从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是有所区别。
嫖宿幼女罪的成立就代表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具有性行为的支配权,同时也相当于被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当成妓女,这是立法的耻辱。
嫖宿幼女罪的成立就代表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具有性行为的支配权,同时也相当于被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当成妓女,这是立法的耻辱。
对于“嫖宿幼女罪”,法律不仅要在“罪名”上逐步细化,更应在量刑尺度上更加“精确”,这样不只是便于操作堵住某些弹性空间,更便于公众实施监督,也能更加确保司法的透明与公正!您的选择如何?说说您的理由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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