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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猪圈女童”需要的不仅仅是低保

第70期
导读:11月10日,就在人们摩拳擦掌准备双十一进行狂购一番时,媒体的一则报道瞬间在网上炸开了锅。消息内容称:稻城县8岁女童身高仅78厘米,体重仅7公斤,无语言能力,从小经常被扔在猪圈里生活,平时喝猪槽里的汤水。报道一出,备受关注,“猪圈女孩”成了网络搜索的最热词汇。一时间,网友的谴责声、叫骂声混成一片,有人谴责父母的狠心、也有人质问政府的救助不到位。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张继生律师来为大家详解其中的问题。

女童年仅8岁,身高体重堪比三个月婴孩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称,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女孩,出生后一直在自家院墙边的猪圈里生活。8岁了,其身高只有78厘米,相当于1岁孩子的身高;她的体重只有7公斤,相当于3个月大孩子的体重。同时,她没有语言能力。

后经了解,关于媒体报道的“女童8年一直生活在猪圈里”一事,其实“政府早就关注到这女孩,并一直提供相应帮助,给她家里早就上了低保和五保。”女孩家在藏区,藏区的猪圈一般都建在院子里,“有时女孩儿会在猪圈旁玩耍,如8年生活在猪圈,不可能活到现在。”

连日来,稻城县8岁女童从小被弃猪圈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网友纷纷声讨、谴责没有好心人及时伸出援手把女童从地狱的牢笼中解救出来。看到这里我不禁想问,为何八年来孩子一直无人看管?我们到底该做些什么才能减少甚至避免这种悲剧的再次发生?

母亲患有精神病,谁来做“猪圈女童”的监护人?

监护缺失是精神病患者子女面临的普遍问题,这里面涉及到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监护人制度问题。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做监护人的法定条件,这类人本身是被监护的对象。女童的母亲不具备作为监护人的条件,不应该由她继续抚养女童。

女童按照法律,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又无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可以抚养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抚养,由新闻报道来看,女童应当由女童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是现实生活当中,类似于这种处境的孩子依然生活困难,找不到监护人。

像案例中说的,女童的妈妈在生下女童之前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连自己都照顾不了,又何谈去照顾孩子。虽然政府部门一再强调早已关注孩子的情况,并且女童一出生就享受了低保和五保,但是女童经常在猪圈里生活、由于重感冒发烧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患上脑瘫,这种无人监护、生存环境恶劣的情况确实属实。

“猪圈女童”该靠什么生存下去?

从新闻报道来看,女童的母亲不具备监护人条件,没有父亲及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实际上是没有监护人的一种状态,可以归属于“事实孤儿”。

什么是事实孤儿呢?事实孤儿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事实上无人监护抚养的不满14周岁儿童、婴幼儿。既包括有监护人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也包括新闻中女童这样事实上没有监护人的儿童。它跟普通孤儿的区别在于,普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婴幼儿。普通孤儿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父母,而事实孤儿没有。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法律并未明确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由谁去做,实践中造成各方不管的情况。按照立法的精神,应该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来处理,并负责对这部分人的监护及抚养。

“猪圈女童”需要的不仅仅是低保

单只有低保和金钱的帮助是解决不了女童的生活需求的,因为法律上的监护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监护。钱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女童缺少的是监护人,法律上的监护人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关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使他们健康成长或维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遗弃。”

所以我认为,对于女童最好的救助办法,就是为他们找到一个能给予她关爱和呵护的健康家庭。其实在中国,还是有很多爱心人士愿意收养这类孩子或者愿意这类孩子寄养在自己家中的,因为在给孩子关爱的过程中,自己也会体会到更多的爱。如果实在是找不到这样的家庭去抚养或者寄养孩子,也可以将孩子送到国家福利结构,至少保障女童能够健康成长。

专家结语:政府应负起责任 社会须协同参与

最后,我建议政府依法建立监护人保护制度,对于设立、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给与明确的制度保障及部门职责划分,在对事实上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强行指定由民政部门等部门组成临时监护人或者视具体情况指定长期监护人,探索建立“事实孤儿”生活保障制度。

除此之外,还可以学习国外成熟经验,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通过收养、亲属抚养或者寄养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进入家庭,鼓励社会家庭积极收养此类儿童。

对于“猪圈女童”事件,女孩被弃猪圈圈养不再是问题的关键,惟愿处在“镁光灯”包围之下的小姑娘,能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中摆脱困境。(责任编辑:游航)

本期说法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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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生律师 广东-深圳

专长:合同纠纷,劳动合同

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简介:深圳律师,2003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十年间专注于风险控制及民商...详细介绍>>

本期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监护人

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授权转载请注明 来源:找法网 作者:张继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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