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公证?

更新时间:2012-12-28 13: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文主要讲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公证,公证后当事人反悔又该怎么办的等等问题。案情:甲某骑自行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驾驶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摩托车经该路段同向行驶,之后撞在甲某自行车后部,致甲某跌地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

  本文主要讲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公证,该怎么工证?公证后当事人反悔又该怎么办的等等问题。

  案情:甲某骑自行车在某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此时,乙某驾驶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摩托车经该路段同向行驶,之后撞在甲某自行车后部,致甲某跌地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乙某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的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某无违章行为,不负责任。甲某、乙某对上述责任认定均未申请复议。事故发生后,甲某当即被送往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甲某受伤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用3000余元。住院期间,乙某多次前往医院探视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一月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某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000元。调解书中约定,本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经双方签字,调解部门盖章后生效,今后双方互不干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协议签订后,乙某按约定给付了上述赔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甲某因伤情恶化再次住院治疗,花去各种医疗费用10000余元。甲某要求乙某给予赔偿,乙某认为双方已经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不能反悔,拒绝给予赔偿。甲某持公证书到公证处咨询,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案例回答: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办理公证?

  二、公证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争议: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某虽对甲某第一次治伤的费用作了赔偿,但甲某由于交通事故招致的伤害尚未治愈而再次住院治疗,其因乙某过错行为延续的相关损失费,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理应由乙某作出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后互不相涉,对于甲某显然有失公平,故法院对甲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双方已协议约定,乙某一次性赔偿后双方互不相涉,并且已经办理了公证。乙某按约履行了义务后,意味着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某再次要求乙某赔偿的诉请,法院应不予支持。

  解析:上述问题实质上考查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

  (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本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签订时,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主体资格并不无不当,公证的地域管辖符合符合法律规定。原赔偿协议是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的赔偿约定,受害人病情恶化和发生新的医疗费用,是当事人双方都无法预见的,因此可以办理公证。”

  (二)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

  2.《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毫无节制地任意处分,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轻易否定自己的承诺。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自认的规定,自认制度的制度基础就是处分原则,正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所作的陈述或者行为必须前后一致,没有合理解释,当事人不能推翻自己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对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自认及其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也使其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不存在以上情况,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如存在以上情况,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根据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乙某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是不是在赔偿协议签订之后,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是依据合同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呢口笔者认为,如果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销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重新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实际损失,且凭受害人的医学常识在协议当时,并不能预料到以后会及花去更多治疗费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甲某在协议订立时单方误解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甲某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甲某可以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然后再要求乙某承担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甲某在诉讼过程中不变更诉讼请求(合同之债),法院则依双方的有效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最容易出现之误区是,既确定协议有效,判令各方当事人遵循,又确定协议可撤销或变更,对其中某条款重新判决确定各方责任,导致赔偿依据发生混乱。只有在协议双方约定赔偿项目明确,而对今后赔偿未行约定,当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出现严重伤残后果时,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侵权赔偿的,人民法院才应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重新处理协议约定部分。

  如赔偿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则应重点注意期间问题。如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赔偿协议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该一年期间是除斥期间,起算之后即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上述观点系笔者一家之言,还望同行们批评指正,笔者亦希望通过抛砖引玉,将公证行业中遇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加以总结,不仅有利于公证行业的业务发展,更有利于法律引导作用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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