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有责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性质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员工伤人老板也要赔钱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解释规定: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可向受益人求偿
有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最近频频见诸报端。为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不能确定侵权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济危扶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工伤赔付还可告第三人
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解释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受伤可获赔偿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塌楼塌桥、电梯“吃人”等骇人听闻的事故,常常又是与人的疏忽有关的。今后,在这些事故中遭遇不幸的人们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其中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新的司法解释可令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参数较之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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