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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请假又不来上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找法网原创 2017-06-21 12:00:05

  都说这年头打工的不容易,只是为了混口饭吃,但是也说这年头当老板的更不容易,招员工入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可能被告,工资不高的员工可能选择另谋高就,处处都存在风险。当员工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时,老板们也都不敢随便做决定,怕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最典型的就是员工不来上班,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呢?

  事实上,员工没有按照具体的要求,走请假的流程而一直不上班,属于旷工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注意的是,因上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用人单位并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其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后,用人单位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就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到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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