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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用公司名义进行私人交易合同有效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14 10:26:35

  公司的总经理、经理等高级管人员,在公司中位高权重,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而言,往往都会极易让人相信高管能够代表公司作出决定,因此,现实生活中,不少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谋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私人交易往往都能轻易得手。尽管双方都会签订交易合同,但这时合同不一定就是有效的,是否有效,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谋私”合同不是必然有效的

  实际生活中,在进行交易活动时,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买卖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积极认真履行合同。

  但是公司高管以公司名义进行私人交易所签订的“谋私”合同,却不是必然有效的。

  首先,公司高管这种行为,本质上往往都是没有公司授权的私人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也就是说,公司高管这样谋私,通常都是违法的。

  这时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有两种情况:

  1、合同相对人(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公司高管有权签订合同的,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公司高管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私人交易时,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高管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2、合同相对人明知公司高管没有代理权或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合同无效。法律保护是善意相对人合法利益,如果合同相对人不是善意签订合同的,公司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或不承认合同的效力。

  因此,公司高管以权谋私而签订的合同,不是必然有效的。要是您签订了这类合同的,最好找公司法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咨询,确定合同效力的状况。况且,即便合同无效了,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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