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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的口头警告不服,该怎么办?

找法网原创 2017-03-22 16:27:51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其实警告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不过多数人以为警告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当然也有不少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口头警告不服,既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应该如何维权呢?

行政机关作出的口头警告实际上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时,首先要确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复议。

2、什么时候申请复议?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去哪里复议?

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比如: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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