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07 23: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局,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办...

各局,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办法和规程:《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天津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已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同意进行试点,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基础上,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社会公认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为单位使用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方面的依据,使劳动力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对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以及加强与国内外的劳务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又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市劳动局将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统一部署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设点的原则,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申请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四、实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新的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劳动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

  附件1: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

  附件3: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附件4:天津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附件5: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已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须实施本办法,其它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根据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逐步实施。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市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定、规程和办法;审查批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与职责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市劳动局所属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市劳动局制定的规程和办法,组织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实施考评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page]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管理上接受市劳动局监督和检查,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是事业性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承担对失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以及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和实施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1、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可以提供操作技能考核所需要的原材物料;

  (4)有适应鉴定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院校、训练中心、研究机构等,根据市劳动局的具体规定,可提出申请。市劳动局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设点的原则审查批准,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按市劳动局规定的鉴定程序、考核办法和考场规则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对尚无国家试题库的工种,由市劳动局组织行业专家、名师,依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统一编制鉴定试题,建立市鉴定试题库。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应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院校申报,可以申请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审查申报条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经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劳动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我市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上述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报市劳动局核发证书。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市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page]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经市劳动局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鉴定资格胸卡,明确其承担考评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

  (三)对考评员实行聘任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调整、轮换方式,指派相应的考评员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四)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员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处理

  (一)市劳动局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机构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二)、(三)、(五)和第十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市劳动局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暂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条件的行业特有工种,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由市劳动局核准的专业考评机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劳动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和规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建设,保证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公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具体承担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监督检查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可以提供操作技能考核所需要的原材物料;

  (四)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具有《考评员资格证书》的考评人员;

  (五)有懂得一定专业知识,具有管理能力,熟悉鉴定业务,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企业、院校、训练中心、研究机构等,在征得其市主管单位的劳动部门或区、县劳动局同意后,可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表》。市劳动局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设点的原则,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申请单位建所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page]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派,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按有关规定支付酬金。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或我市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须按照市劳动局规定的鉴定程序、考核办法和考场规则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将每次鉴定结果,填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报市劳动局核准后,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按照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劳动局和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劳动局将定期对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复审。对违反本办法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将不予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令其限期整顿。对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将随时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罚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凡登记建所的,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停办。确需停办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须经市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或区、县劳动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注销,并及时进行财务清理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标准,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级别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秉公办事,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二)经常从事工人技术培训或考核工作,有一定的考核经验。

  (三)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资格证书。

  (四)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技师(暂未评聘高级技师的工种(专业)应具有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条 考评员职责

  (一)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及其考核所用原材料的检验;

  (二)监督鉴定对象的操作技能考核过程。对使用违反规定的操作方法和工具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三)负责技术理论试卷评分;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提出鉴定意见;

  (四)指导和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五)对考场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向鉴定所提出停止和延长考核时间的建议。

  第五条 考评员工作守则

  (一)考评工作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

  (二)必须履行考评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三)必须公正、严明,严格执行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page]

  (四)保守考题秘密;

  (五)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审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请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资格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市劳动局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明确其承担考核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

  第七条 考评员的聘任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经审核合格,可连聘连任。考评员在任期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实际调整、轮换,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八条 考评员培训和考核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有:鉴定的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第九条 考评员超过三年未被聘任的,再予聘任时,应对其考评员资格进行复核,合格的方可聘任。

  第十条 考评员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和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劳动局审查核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天津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现制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境外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他社会人员(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1、非市(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

  2、经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

  3、企业、事业单位学徒工学徒期满;

  4、从事技术工种工作三年以上;

  5、大、中专毕业或结业并经过初级技能训练。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1、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经过系统中级技术等级培训;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3、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八年以上,经过系统中级技术等级培训;

  4、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九年以上;

  5、市(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其它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在初级技术等级考核中成绩优良;

  6、大、中专院校毕业或结业并经中级技能训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1、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经系统高级技术等级培训;

  2、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六年以上;[page]

  3、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十四年以上,经过系统高级技术等级培训;

  4、高级技工学校(班)培训毕业。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鉴定:

  1、具有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2、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术专长;

  3、能解决本工种(专业)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

  4、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五)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鉴定:

  1、具有三年以上的技师资格;

  2、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

  3、在技术改革、工艺革新和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

  4、具有培训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与技术攻关能力。

  (六)对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者,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升级考核或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第四条 申报手续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应工种和等级(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

  2、申报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须按相应申报要求,出具本人的学历证件,身份证及《技术等级证书》,填写《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

  3、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人员,须按相应申报要求,出具本人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术成果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或论文资料,填写《技师考评申报表》或《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

  4、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列表造册,报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并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明确考核或考评的场地、时间和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第一条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考评小组的组成

  1、考评小级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取得考评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采用指派、轮换和调整的方式组成;

  2、技术等级考核小组应由三至五人组成,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小组应由五至七人组成。考评小组设首席考评员一名。考评小组成员未达规定的最低人数,考评小组不得进行鉴定工作;

  3、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等级或类别以及任务量,职业技能鉴定所应为考评小组配备一定数量的考务人员,协助考评。

  第三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申报条件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申请,填写《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

  2、职业技能鉴定所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填写《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登记表》,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方可签发准考证并通知单位或个人参加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3、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4、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按指定的时间、场地和规定的方式参加考核或考评。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1、鉴定技术等级的内容,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page]

  2、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在能力。

  (二)鉴定方式

  1、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采用闭卷进行。

  参加技术等级鉴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操作技能考核,一般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以及特殊条件下的作业项目的考核,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辩等方式进行。

  2、鉴定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4)考评小组成员按照《技师考评条件》评审,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即为考评合格。

  (三)技术(业务)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技师加工作业绩考核),各项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即为考核或考评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凡劳动部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市劳动局结合实际,组织编制考核大纲或鉴定规范及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须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六条 证书的核发

  1、对经鉴定合格者,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列表造册,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报市劳动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有技师合格证书》应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考核机构栏盖章,并加盖市劳动局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须根据确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依照本规程制定具体的鉴定程序,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第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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