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2)40号
关于本市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等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的通知
(有效)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确保本市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等人员生活补助费能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这部分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从本市单位精简退职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退职前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现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现改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二、上述人员中,原由单位承担并支付的下列费用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计发的生活费;
2、夫妇双方原均为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回乡人员,其中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的生活费。
三、上述人员生活补助费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后,其日常管理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发放形式
居住在外省、市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按月将生活补助费直接邮汇给本人;
居住本市郊区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制卡(折)后按月将生活补助费划拨到个人帐户内,或通过邮局直接邮汇给本人。
五、本处理意见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