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工伤,律师各执一端

更新时间:2019-05-05 05: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事件:重庆天骄物业管理公司55岁的机电工程师曾明孝,于2004年2月13日上午8点提前半个小时打卡上班,8点20分左右,曾明孝去职工食堂就餐,餐毕返回,路经厨房与餐厅接合处,因餐厅地面积水,被摔伤。经诊断为腰椎变形、变位、变窄、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根等。曾很愤

事件:重庆天骄物业管理公司55岁的机电工程师曾明孝,于2004年2月13日上午8点提前半个小时打卡上班,8点20分左右,曾明孝去职工食堂就餐,餐毕返回,路经厨房与餐厅接合处,因餐厅地面积水,被摔伤。经诊断为腰椎变形、变位、变窄、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根等。

曾很愤懑,自己从住院治疗到现在,公司不但没有给一分医疗费,反而视为“非因公负伤,按病假处理”。

8月10日,曾明孝到渝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告之,“你这种情况,不属我们的受理权限。”同日,曾明孝向渝中区法律咨询处询问,王正午律师认为“应属工伤”。8月18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接待曾明孝时也持相同观点。

但重庆律师界也不乏不同声音。衡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贺吉友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强调是否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曾明孝不是在上班时间8点半以后受伤,受伤地点在食堂不在车间,同时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使曾明孝进行的是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但因事件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曾明孝的摔倒不属于工伤。“应当属于人身损害。工伤不讲过错,只要是工伤,单位都将负全责。人身损害,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责任。如果职工食堂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曾明孝可向公司或职工食堂索赔。”贺吉友说,工伤与人身损害适用的法律关系不一样,前者为《工伤保险条例》,后则为《民法通则》。二者对受伤的处理结果也会不同。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张亚刚律师认为,国家工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国家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不断放宽的趋势。案例中的当事人是在上班打卡后,在职工食堂受的伤,很明显,符合工伤认定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地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职工食堂,属于办公区域,吃早餐,是为上班作准备。为此,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据此要求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一则简单的受伤事件,在律师界引起争鸣。到最后,勉强丢掉拐杖的曾明孝,在不断向有关方面反映的同时,私下仍在嘀咕,“法律法规,难道也有无定论的时候?”

对法律法规弹性的拷问

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而生活非常鲜活,法律法规的弹性自然难免。

从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到今年7月5日出台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的10 多条认定标准,已经较为具体,但仍给人以想象和发挥空间。甚至于,去年11月17日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对工伤认定标准只字未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仅有42万人,但因工伤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该局政策法制处刘大权处长认为,对于工伤认定,有存在分歧的可能。“工伤认定部门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调查不尽相同,而且,事故原因千差万别,取证难也是一个问题。” 刘大权说,“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机关反映,应该有统一的说法。”[page]

“国家出台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利益。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保险缺钱,工伤待遇比医疗保险优厚得多,国家可能有意紧缩。西方国家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100多年发展,目前已普遍形成‘无过错责任’的共识。在欧美,排除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即使是过失,也会被认为是工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许多用工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太一样。转轨后,仍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在我国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对工伤的认定,仍显得复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熊晖说。

市人大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熊世明认为,法律法规不可能细到枝节,否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规范性文件上,能细就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需要有前瞻性,但也不可能囊括太多未知因素。法律法规等存在的弹性空间,使行政机关拥有如法官一样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从法律法规制定者到执行者,中间总会有差距,不可能完全契合,这也是弹性空间存在的原因。“凡涉及国家的基本民权,只能依据《宪法》。对某些法律条文有不同理解时,可以向市法工委询问。”熊世明告诉记者,我市因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争议而向该委询问的,每年都有几起。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赵长青说,“任何法律法规都有一个适用范围,成百上千种法律法规还有交叉,相互有空隙和漏洞。法律法规的制定很原则,留下的余地较大是很普遍的问题。这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及适用,提出了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王连昌说,“法律法规弹性太大,关键是配套的如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等未跟上,这在目前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中比较突出。所谓的将法律法规具体细化,实际上暴露出适用法律观念的滞后。从法理上讲,不违背宪法,以人为本,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应当没有多大问题。法官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背宪法、原则、调整范围和要件情况下使用,应当给予肯定。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实际中,却往往因囿于现成的条文。”王连昌建议引进判例法,将前案作为后案的依据。“西方国家在一战和二战后纷纷引进判例法,迅速推动了这些国家的法治进程。这对我们多少有一些启示。”王连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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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界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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