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11月2日入职B学校,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管理处外事服务中心。
2014年9月16日,外事服务中心将王某从学校中心管理的兰蕙公寓前台调入一公寓前台工作,要求王某于9月19日到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王某认为B学校是违法调岗,拒不服从工作安排,9月16日开始离职缺勤。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B学校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98元;
2、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813.5元;
【裁判思维】
1、对于年休假:学校寒暑假期间,后勤人员需在岗正常工作
B学校主张其有寒暑假,所以员工王某不应当再休年休假,故不同意向王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其提交的放假通知仅针对在校老师与学生。通知中明确各个部门另行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需保证在校生的保障服务工作。王某所在的后勤部门,在寒暑假期间需为在校师生提供保障服务,需留有必要的人员在岗正常工作。
B学校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在职期间享受了寒暑假的休假。依现有的证据情况,认定王某未享受带薪年休假。B学校应向王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2、对于调岗:仅是平级调动
2014年9月16日,B学校向王某作出调岗通知,将王某的工作地点由兰蕙公寓调整至一公寓。王某主张B学校将其由兰蕙公寓调入一公寓系由前厅部主管变为前台工作人员。
根据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B学校后勤管理处处长张某、B学校后勤处外事服务中心前厅部经理商某的对话录音中,均在被王某告知工作岗位变为前台服务员后做出反问与否定的表示,足见张某、商某作为B学校管理层人员对王某工作调动性质认定仅是平级调动,并未改变其原有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
3、B学校对王某并未作出解除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王某在兰蕙公寓工作期间存在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行为,即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况。因王某工作中存在明显瑕疵,B学校在保留王某原有工资待遇不变、工作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将王某由兰蕙公寓调入一公寓工作的调动处理并无不当,王某应在接到调岗通知后,按规定期限到新岗位报到。而王某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即主张B学校系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B学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其单位对王某并未作出解除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鉴于此,王某上诉要求B学校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B学校应向王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12813.5元;
2.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