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省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3-02-27 09: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办理指南)。职能部门:工伤保险处一、申请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

  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办理指南)。

  职能部门:工伤保险处

  一、申请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一)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委托鉴定。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审核材料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条件: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参照《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三)提交资料齐全;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对工伤认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并提供材料,材料不齐全的补证齐全后,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受理。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对申请鉴定的人员分类登记,及时安排鉴定的时间、地点并发放《劳动能力鉴定体检预约通知单》。

  收费标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医疗检查和鉴定评审

  医疗检查和鉴定评审工作由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1个月安排一次,一年不少于八次。

  被鉴定人员根据《劳动鉴定体检预约通知单》要求,携带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或CT片、B超、各种检验报告单、出院小结),按预约时间前往指定医院体检。

  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进行医学检查。认为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作补充医学检查。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或鉴定专家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有关诊断。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诊断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对危重或瘫痪病人不能到场检查的,应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专家上门检查申请,专家的出诊费、交通费由申请人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中止鉴定:

  (一)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相对稳定需要继续治疗或观察的;

  (二)被鉴定人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安排鉴定的;

  (三)被鉴定人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专家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有关诊断或要求补充医学检查的;

  (四)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医学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止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劳动鉴定评审会时,从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以上主任医师,根据被鉴定人员的体检情况,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由专家组评审后提出鉴定意见。

  四、鉴定结论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六、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0元,由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代收。

  申请再次鉴定需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由所在市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初审并盖章确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受再次鉴定申请后,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复核鉴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要求超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伤位、伤情的再次鉴定申请;

  (二)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确认的伤位、伤情不服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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