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山现年64岁,系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职工。因其技术过硬,退休后,单位返聘其到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一天,张山在工地工作时负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电工张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山到法院起诉。
法庭上张山诉称:“我系公司职工,退休后一直留用,现在公司工地从事水电机械维修工作。工地因连续几天下雨,基坑积水需要抽水。因水泵被泥沙掩埋,我用铁铲清除泥沙时,突然泥土坍塌,致使我下半身被泥土掩埋。公司仅给我报销了住院治疗费。故请求法院按雇员受害赔偿标准判公司赔偿我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雇请的雇员,而原告受伤是在从事被告工程工作中。为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其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南昌市某建筑公司赔偿电工张山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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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