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下)

更新时间:2019-03-0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误区六】不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有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就是多劳多得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不论是否加班,计件都是一个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实行计件工

  【误区六】 不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有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就是多劳多得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不论是否加班,计件都是一个价。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实行计件工资但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该如何确认加班工资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对此认为,“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笔者认为,此《复函》显失公平。对实行计件工资但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推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只要“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实际上就是对用人单位侵权违法行为的放任。

  【误区七】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每月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个固定的金额作为加班工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呢?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加班、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均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另外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同时,对于工资的具体支付事项,用人单位有义务明确向劳动者具体告知。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未明确加班工资的具体金额,则此约定无效;若劳动合同约定一个固定值作为加班工资,则此约定属于部分有效,一旦发生争议,还是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确定加班工资,实际加班工资超过约定的固定值的,用人单位仍需补足。

  【误区八】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包括哪些工资项目呢?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还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发放的其他各项报酬呢?虽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解释,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对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支付的工资,按原劳动部的解释,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同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此是用了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说法,即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一定的原则确定。因此,笔者认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属于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其行为既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权利就应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尽法定义务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与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不同,用人单位不仅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发放的其他各项报酬。

  【误区九】 停工、停产期间可不支付、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或者只提供了部分劳动,是否可以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工资呢?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各地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上海规定而言,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按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当事人约定的新工资支付标准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劳动者虽未提供劳动但当事人未能约定新工资支付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相关标准。[page]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莫因小失大。应当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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