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务工有风险,合同“花招”防不胜防
开心暑假到来却令工作仍未有着落的应届毕业生更感心焦。揾工难,揾工过程中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也绝不简单。譬如,境外务工渐成潮流,但当中的风险,你又知道多少呢?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然而,有些合同“花招”你可能闻所未闻。本期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的朱毅华律师将以最近两年的真实案例为你指出可能遇到的揾工陷阱。
本报记者 谭秋明
出境务工当心被罚
案例一
在港非法务工被处120小时社会服务
阿勇去年从某重点大学的汽车学院毕业,暑假期间与同学到香港游玩,由于钟爱所学的专业,他特意去当地的修车行观摩学习。其中一家修车行的老板见阿勇好学又醒目,恰好店内正缺专业人手,遂主动提出请阿勇打工,并开出每个月8000港元的薪金。而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的阿勇觉得这是个不可多得的机会,当即应允。
3个多月后,阿勇在香港劳工署的一次执法行动中被当场拘捕,原因是阿勇已触犯香港的出入境条例及劳工法例。最终,阿勇被香港法庭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罚款5000元港币。
案例二
冒用他人海员证被抓个正着
聪仔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未落实。暑假期间,聪仔回到澄海老家帮堂兄打理一家小餐馆。某日,堂兄带来一个熟人林叔,林叔称可以介绍聪仔去做船务公司的船员。
聪仔上船后,主管跟他解释,正式船员要有海员证或海事劳工证才能上岗,但办理此类证件手续烦琐需时很长,他上岗后可先用其他同事的证件,“如果遇上盘查就拿出来晃晃,一般没事的。”然而,第一次出海,聪仔就在日本海海域被盘查,并被以非法入境、非法务工为由当场拘留。
律师说法:
境外就业
先了解当地法律法规
朱毅华指出,目前国内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不少大学毕业生尝试将择业目光投向境外。然而,作为输出劳动力,在境外就业,需要先了解和遵守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上两个案例中的阿勇和聪仔之所以触犯了当地的法律,成为非法入境劳工,是因为他们在工作前未了解清楚境外就业的相关法律和专业要求。
朱毅华表示,任何人如要到境外就业,首先要获得就业国(或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申请,然后经用工管理部门备案,才有合法的身份和资格为雇主提供服务。
作为非法劳工,如果阿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又或者他的雇主未按约定支付薪酬,他只会落入投诉无门的境地,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不予受理。阿勇所受到的处罚,已经属于较轻的惩罚,按照香港现行法律,非法入境及非法劳工最高可判入狱2年,罚款5万元。
至于聪仔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聪仔不具备船员资格,用工方要其冒名顶替,他没有拒绝。出海作业后,他被其他国家查获并拘留。在被遣返回国之前,聪仔要经历一系列的审查,直至该国查清所有情况,这段审查时间,短则三五个月,长则三年五载。
如何提防陷阱合同
案例三
卖不出去 自己掏钱买下
成仔是一个计算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某日,他被一家电脑器材公司录用为推销业务员。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部门负责人拿出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另一份是保证金协议书。该负责人称,由于公司出售的电脑配件是高端产品,售价上万元一台,为免员工销售时发生损毁,因此新入职员工都要签订这样一份保证金协议书,内容大致为:新员工自愿以头两个月的底薪作为产品保证金,如遇产品损毁即进行赔付。
卖力工作两个月后,成仔的工资卡上却仍然分文未进,他找到部门主管,主管让他回头仔细研究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
原来,成仔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段小号字说明,如员工未达到公司设定的销售额度,公司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几乎等于推销不出去的货品要员工自己掏钱买下。
律师说法:
当心“不公平条款”
朱毅华表示,劳动合同只有规范格式,没有规范内容。一些不道德的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应聘者的弱势心态故意在合同中设定不公平条款。
朱律师分析,成仔遇上这样的合同陷阱可以凭劳动合同和保证金协议书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一是要求劳动部门认定这份保证金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不可能因为货品推销不出去而要员工自己掏腰包买下来;二是要求这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律师提醒:
警惕几种合同“花招”
朱律师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各项条款,尤其是合同中的小字部分。如果遇到以下几种合同“花招”,一定要考虑清楚签约风险及承受能力。
1.合同中关于培训费用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新员工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向新员工本人收取。
2.见习合同。新劳动法第十九条中有关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
3.社保约定。个别用人单位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免增加自身负担会要求员工在合同中注明:“本人已自行购买社保,放弃不要求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保,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