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按照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有不同的分类。
第一,根据竞业禁止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合伙企业法》第30条,分别就董事、经理、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特定人员作出了禁止竞业的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限制竞业对象的不同,约定竞业禁止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和其他民事关系中的竞业禁止。前者仅适用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而后者则可适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
第二,根据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竞业禁止和狭义竞业禁止。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人,而后者的义务主体则必须与权利人有诸如雇佣、委托、转让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根据竞业禁止客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同业竞业禁止和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类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关的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
第四,根据竞业禁止义务产生时间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