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患高血压算不算工伤?

更新时间:2019-03-28 16: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平阳县经贸局公务员周先生认为,自己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感到劳累过度,身心疲惫,经医院确诊,患上了高血压病及并发症。此后,他所在的单位向平阳县人事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未能得到认定。于是,又引发了一场人事部门是否该对公务员的工伤作出认定的讼争。昨

  平阳县经贸局公务员周先生认为,自己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感到劳累过度,身心疲惫,经医院确诊,患上了高血压病及并发症。

此后,他所在的单位向平阳县人事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但未能得到认定。于是,又引发了一场人事部门是否该对公务员的工伤作出认定的讼争。昨天,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务员患高血压求工伤认定

周先生说,2000年5月至6月间,他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由于持续劳累过度,导致患上了高血压病及并发症。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一时难以治愈,这对他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3年12月,他所在的单位就他的这种病况,申请平阳县人事局进行工伤认定。

2004年11月,平阳县人事局作出复函,根据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职业病的认定,必须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门机构诊断鉴定,方可认定;而周先生所患的高血压病,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不符合卫生部的文件精神。

该复函没有明确作出周先生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

不在职业病之列该如何认定

周先生对此不服,随后向温州市人事局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他的病虽然不在《职业病目录》之列,但属于在工作区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情况,请求给予工伤认定。

去年2月,温州市人事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平阳县人事局的复函,并责令其对周某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后,再作出重新认定。

周某还是不服这一决定,认为温州市人事局要求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的设置程序,妨碍了他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合法权利。随后,他便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温州市人事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周某的病情不在《职业病目录》之内,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并且也未主张这属于职业病类的工伤。因此,设定职业病鉴定程序,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以认定其是否构成工伤,也就无法得到肯定或否定。鹿城区法院判决,撤销温州市人事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温州市人事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务员工伤是否该人事部门认定

去年7月,温州市人事局再次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平阳县人事局的复函,责令其重新认定。可几个月过去了,平阳县人事局还是没作出重新认定。今年3月,周先生将该局告上平阳法院,诉请判令该局履行温州市人事局复议决定的职责。

平阳县人事局认为,他们不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规定人事部门有认定工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温州市人事局责令其作出重新认定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平阳县人事局没有必须执行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周先生则认为,既然温州市人事局作出了责令平阳县人事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那么平阳县人事局就应该履行其责,对此重新作出认定。

平阳县法院经过审理,将择期作出宣判。

脑力劳动引发的疾病何时列为职业病

记者从职业病诊断机构了解到,目前,从事大量脑力劳动的人群,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疾病高发。他们患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几率,是一般轻体力劳动人群的两倍。但是,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难以被确认为工伤。

但是,有关职业病防治专家认为,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以上病种尚未被正式列入法定职业病,但职业病的病种有调整、增加的空间,因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已把脑力劳动者也列入职业病高发人群,把电脑操作员的“腱鞘炎”列入法定职业病。在我国,目前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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