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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