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9-26 11: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工伤和解协议是指工伤的私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赔偿问题的叫做工伤和解协议。那么,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是否可以和解吗?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怎么规定呢?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

  工伤和解协议又称工伤私了协议、工伤赔解协议等,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主持下,就工伤赔偿待遇问题私下达成的协议。

  本文所涉及的工伤和解协议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私权利的处置,不存在公权力的介入,对于在公权力主导下达成的协议并不属于本文分析的范围。

  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7 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普通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存在并没有改变其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劳动合同的本质。

  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各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或《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该调解书与仲裁书或判决书一样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故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在本文的分析范围。

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

  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是否可以和解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提到的和解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未明确提及工伤,有观点认为发生工伤事故不能通过和解协议方式解决纠纷。我国法律层面确实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张律师认为发生工伤事故是可以通过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

  (一)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强制介入工伤处理领域的举措,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禁止用工单位与受伤职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反,一些相关法律还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自行协商解决的权利。我国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从《劳动法》第 77 条7规定可以看出,协商与调解、仲裁、诉讼一样,都是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形自由选择何种解决途径。对于劳动争议双方选择自行协商所达成的纠纷处理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该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我们都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可其效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只能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与诉讼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途径,实践中都是交由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自由选择何种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只有当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才交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第2款11明确规定,对于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法院可以在认定给付数额不当的情形下,予以变更。该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同时,也肯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权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

  (二)工伤和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无效论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确定的工伤保险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都属于强制规定,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的赔偿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但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强制用人单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方面,强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对依法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按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强制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因为该规定的表述应当属于任意性规定,具有指导意义,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最终赔偿金额。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并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工伤和解协议作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不同的工伤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不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还有观点认为工伤和解协议因违反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而无效。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加强管理的行政措施。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处理的权力,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1998年2月15日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劳动法>第 57条劳动行政部门的指示》的答复中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在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是对用人单位安全用工进行监管的,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其主要的职责是监督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保障用工安全,并不涉及工伤赔偿的问题。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行政部门关注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用工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将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会对工伤赔偿问题进行监管及管理。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未进行上报,违反的是劳动行政监管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但该制度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综上,在劳动法领域也应该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三、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关于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理论界存在着诸多不同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为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13年第1期刊登的“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选择通过签订工伤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工伤赔偿问题。该案中两级法院都没有直接回答该问题,但在法律适用上,两级法院都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的原理与规定,据此可以推定,对于工伤和解协议的性质,两级法院都将其作为民事合同来予以认定。

  实践中对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劳动法上的合同和民法上的合同两种不同观点。如将工伤和解协议认定为普通民事协议,那么在认定其法律效力时,应当遵循民事协议效力的一般认定规则,即只要协议签署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就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认可其效力。如将工伤和解协议认定劳动法上的合同,那么在认定其法律效力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即协议要首先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普通民事协议效力的一般规则。因此准确认定工伤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对判断其法律效力有重要的影响。

  (一)工伤和解协议属于民法上的合同

  该观点认为工伤损害事故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殊侵权行为,工伤损害事故产生的赔偿,应当属于一种侵权之债。受伤职工与用工单位签署的工伤和解协议,只是为了保障将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尽快得以履行,其实质是通过协议将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而且,工伤和解协议仅仅是用人单位与受伤劳动者对工伤事故赔偿事项的安排,不涉及到其它的问题。亦是在双方意思一致,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在协商签订过程中,受伤劳动者意思完全自由,不存在受用人单位规章约束、管理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应该被界定为民事合同。

  (二)工伤和解协议属于劳动法上的合同

  该观点认为工伤和解协议系基于工伤而发生的赔偿协议,工伤和解协议是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协议。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有获得救助及赔偿的权利,这也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一方面。受伤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劳动单位进行协商,是合法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用工单位是工伤赔偿的义务主体,工伤和解协议是实现工伤职工权利义务的方式,从协议的主体、内容、目的看,工伤和解协议都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应当属于劳动法上的合同。

  现代工伤损害事故具有双重性质,从无过错特殊侵权的民法角度看,其是特殊侵权行为;从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法角度看,其又具有工伤保险的性质,是一种被赋予了国家强制性的特殊侵权行为。工伤和解协议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一种途径,也是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伤害事故的一种方式,鉴于工伤事故的双重性质,工伤和解协议也不单单仅仅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而更应该是一种受劳动法调整的特殊民事协议。

  1、工伤和解协议的签订主体特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是弱势群体,发生工伤后,受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加剧。即使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但仍因客观原因而不能改变双方实质地位不平等的事实。民事合同一般强调意思自治,对合同的双方一视同仁,并不会过渡倾斜保护一方,对弱势群体的工伤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能够更好的维护工伤劳动者的利益。

  2、在工伤和解协议中,双方的意思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考虑到受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出于对受伤职工权益保护的目的,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相关的限制并且对受伤劳动者的自由处分权进行了约束。

  3、工伤和解协议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对工伤赔偿待遇问题达成的协议

  受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待遇是劳动法赋予受伤劳动者应享的权利,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对其规定的义务。工伤和解协议是对工伤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权益的确定方式,也是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定方式。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4、对于工伤和解协议的性质,可以参照适用法律对其它相近协议性质认定的规定

  对于劳资双方在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将其中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合同。其实质是通过分析协议内容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协议的性质。同理,劳资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达成的协议,因为协议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调整的是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对工伤和解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都是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的,同时,也是依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进行处理,遵循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实践中已经将工伤和解协议引发的纠纷列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中,将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反映出工伤和解协议的劳动性质。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工伤和解协议是对工伤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权益的确定方式,也是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定方式。当遇到关于工伤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怎么办的问题时,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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