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也有豁免的时候,那么垄断协议合法的情况有哪些,什么情形下不构成垄断协议?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垄断协议合法的情况有哪些,什么情形下不构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3、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三、什么情况下构成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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