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经营行为

更新时间:2013-02-17 10: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和其他一些垄断经营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和其他一些垄断经营行为。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根据经营者在消费市场的份额作为判断标准。一般当一个消费市场只有一家企业的时候,就失去了公平的竞争环境,经营者就可以随意地控制商品的服务和价格,消费者就失去了选择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包括实施价格垄断经营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对IT业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行为。

  (1)现在世界各国的互联网艘索引擎服务市场都只有不超过5家大的服务企业。如果这几大服务企业市场份额不均等,任何一家服务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50% 时,就可能采取价格方式进行恶性经营。这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经营行为,可能遏制中小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的生存空间。

  (2)大的软件生产企业和PC品牌电脑生产企业独自占据超过50%的市场份额,或者联合起来,超过65%的市场份额时,捆绑销售电脑硬件和软件,导致小的软件企业难以生存。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经营和交易的经营行为。

  应当说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等规定比较完备,借鉴了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成功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实际,只要严格执行,应当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 经营者集中限制公平竞争和科技进步的垄断经营行为

  IT 业最常见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就是并购行为。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不断壮大,收购了门户网站雅虎中国,此后又向搜索引擎服务领域扩张。这种IT企业不断的并购重组,从单一门户网站,到电子商务,再到搜索引擎等一系列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长期下去就会形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的一条龙垄断的经营行为。

  国家并不反对企业做大作强,企业做大做强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但是,并购的问题是当企业做大做强后,其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交易的市场秩序。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即当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销售规模,或者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进行并购重组要经过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审查,否则不得开展并购。比如世界范围内超过100亿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国内并购重组行为就要申报。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规定限于企业以合并、兼并、控股等形式取得其他企业控制权的经营行为。为了避免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经营,《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制度。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只有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才能进行并购、合并。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和其他国家并无太大差距,所不同的是具体的申报数据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对于跨国公司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3. 垄断协议经营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机电设备制造企业通过与生产厂家签订长期售后维修服务协议,垄断机电产品的维修服务,导致专门从事机电产品维修服务的专业公司失去服务市场,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签订垄断协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IT企业最常见的垄断协议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电脑硬件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绑定销售。如大的杀毒软件企业和品牌电脑商签订杀毒软件绑定销售协议,导致小的杀毒软件生产企业杀毒软件卖不出去。这就是固定服务的垄断协议。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了独占市场,相互联合达成私下协议,或者协同进行服务价格垄断经营行为,这既妨碍了公平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协会以行业自律方式,统一信息服务的内容、形式、价格等,这是行业协会形式的垄断协议。当然,垄断协议经营行为随着竞争复杂化而多样化。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比较全面,基本上可以满足现行反垄断执法的需要。同时,中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了世界上优秀的反垄断成果,并不弱于其它国家。但是具体效果要靠实践检验。

  4. 其他垄断经营行为与反垄断维权

  我国的《反垄断法》除了规定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大市场垄断经营行为之外,还规定了“行政垄断”行为。所谓行政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强制消费、市场交易以及反垄断法规定的强制企业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经营行为等。如行业管理行政机关强制行业企业购买办公软件,或者强制行业企业加入行业监管网站的行政行为,这些都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由于垄断经营行为多数涉及的都是有一定市场规模的大型企业,或者区域内的公用企业,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很难取得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价格垄断的证据,这就需要借助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反垄断调查制度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反垄断执法属于以行政执法为主,司法救济为辅的执法程序。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垄断经营行为存在,否则相关企业很难直接到法院诉讼维权。

  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主动执法,需要有一定发起程序,那就是公民、企业对垄断经营行为的举报。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只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公民、企业的书面举报材料就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否则就是违法。“三法司会审”的反垄断执法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垄断协议、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等具体调查执法权限在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执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协调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的执法。最终还是“三部委”联合执法的问题,反垄断执法问题是“三法司”会审。这和中国法制历史上“三法司会审”不谋而合。这种商务部协调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分工协作制度有利于实施重大复杂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相互监督和制约是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法》实施对IT行业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IT行业来说有利于遏制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鼓励技术创新和进步。同时,能够降低信息服务的成本、提高效率。如品牌电脑销售中的垄断协议、捆绑销售问题会得到遏制,而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核心部件的反垄断执法活动,有利于中小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进步。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并购活动的反垄断执法活动,有利于中小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实现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能使IT企业的垄断经营现象自动消失,这需要公民、中小企业积极地进行反垄断维权行动。当然最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IT服务企业自觉地遵守《反垄断法》,营造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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