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27 02: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其以外的纳税人,除国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其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办理税务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或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自外出经营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登记的分局必须在收到申报之日起7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如户口簿和村、居委会书面证明);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税务登记证由各分局审核发放,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按月向县局报送清册。各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未经批准未领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30日内,或承包承租经营签定合同30日内,或外去经营满30日内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对除上述规定以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以外的纳税人,应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登记地分局在其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证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其机构所在地分局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age]

  第六条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七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分局办理变更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分局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4、其他有关资料。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分局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分局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分局申报办理复业手续,如实填写《停(歇)业报告表》,领回收存的各类税务证件及纳税资料。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分局的,应向原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分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条 对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一地一证”的原则由分局填开后到县局征管科审核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需延期的,应重新申请。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分局办理缴销手续。

  对外县市来我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分局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分局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对外地来我县异地施工的,分局应将《外管证》复印件报征管科备案。[page]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分局或稽查局的检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从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分局,并在经县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分局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具体时间和要求按上级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应对其进行是否属非正常户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按《征管法》及细则的规定追征应纳税款。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认定,按市、县局《纳税户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由分局填报认定审批表审定,报征管科和税政科备案或复核。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建立税源台账或微机分户台账,进行定税或建账管理。纳税人经营地址在县内各分局之间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分局应及时调整或注销税源台账或微机分户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及征管情况传递给迁入地的主管分局。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并定期与国税工商开展信息交换,发现登记信息内容与国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应及时核实调整。

  第十六条 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征管法》及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税务征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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