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可以开几份外经证

更新时间:2021-08-2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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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目前社会合作愈发紧密,以及高铁和高速公路的不断发展,很多朋友都寻求其他地区的市场,在去其他地方经商的话还需要考虑缴税的问题,也就涉及到填报外经证的各项事宜,那么一份合同可以开几份外经证呢?应当如何开具?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

一份合同可以开几份外经证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已经改革了外经证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根据该项制度的管理性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第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是一个重大改变,以前开“外管证明”,则意味,税务部门可能开给你,还可能各种原因,不开给你,开具证明是税务部门的一项权力。而现在只要向税务部门填报相关资料就可以,这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第二,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这项改革,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也是便民的一项好措施。第三,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也是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让政府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思想体现。

  一份合同一般开一份外经证,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一份合同可以开几份外经证

二、

如何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由“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改为“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2、报验环节,由“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改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3、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由“向经营地国、地税机关分别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改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4、缴销环节,由“纳税人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改为“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系统确认经营地反馈信息后自动缴销”。

三、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哪里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一份合同可以开几份外经证的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一份合同只开一份外经证就可以了,现在外经证已经改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大家要注意这个规定的变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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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外管证》
  •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6]《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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