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对立的各方均为被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利害关系一致,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
(2)上诉期限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
2、二审审理形式
(1)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形。
(2)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