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6-12-01 16: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确定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一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具体运用行政处罚规范以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确定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一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1、地域管辖:又称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如,一辆车从A地拉建筑垃圾,途经B地,到C地卸货,因未采取密闭措施,从出发,车就在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地面。请问,ABC四地的城管执法局,谁有权处罚?都有权。

  2、指定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因发生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处罚管辖自由裁量权)

  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

  3、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发现该案已经构成犯罪的时候,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具体运用行政处罚规范以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代管,也不能以管代罚。

  2、一事不再罚:指针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只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案例分析

  【执法案例】某市城管执法局对某商家跨门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3月5日上午对该商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商家接受处罚后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商家又在同一地点再次摆出了同样的占道物品。为了确保整治效果,执法人员决定再次取证,对该商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但商家拒绝配合,而且就这一执法行为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存有争议。

  【案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该商家的违法行为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该商家的第一次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应该认定为行为终止,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新的违法行为(屡犯),不是持续行为,应该进行另案处理,重新进行取证,履行新的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这种你来我改,你走我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如何保证执法的合法性,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只要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并取得了整改后的证据,再次出现的同样违法行为仍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考虑的因素。

  一是不予处罚的:(1)不满14周岁的人;(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超过追罚时效。

  二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第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第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五,其他法定情形。

  4、行刑合并:《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追责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注意几点:

  (1)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不是没发现违法行为人。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后就不能处理了。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六个月,《海关法》规定是三年。

  (3)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但某些情况下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比如违法占用土地,从占用土地之日起是一个持续状态。如果从他把土地退回之日起计算,两年之内没有发现,就不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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