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买房交款 按约定产权“变更”去年找卖主办过户 因拒绝补交增值款遭拒———
无事生“诉”
1996年5月30日,杨生与李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岩将其位于富乐2区的一套住房卖给杨生,房价8.7万元。房款于1996年7月付清后,房屋产权归杨生所有,房屋过户费用由杨生负担。
协议签订后,杨生付清了房款,李岩将房屋的房产证交给了杨生,但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8月,杨生找到李岩,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岩却以房产增值为由,要求杨生补钱,否则不协助其办理过户。对此,杨生表示,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是李岩卖房的附随义务,如果李岩不协助其办理该手续,他将诉至法院。有些担心的李岩于是偷偷地到法院咨询。
提前说说
杨生与李岩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杨生给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多年,其有权利要求李岩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作为房屋的出卖方,李岩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此附随义务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建议李岩最好协助杨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否则,不但会在这场官司中败诉,而且还需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纠纷归零
听了该建议,李岩立即履行了此项附随义务,从而逃脱了既当被告又败诉的结局。
协助办过户,不是你的义务吗?